配合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(以下簡稱一覽表)修正施行,部分職系調任規定業予放寬曾任公務年資申請採計提敘
張貼日期: 2020-03-17 18:32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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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依據銓敘部109年2月6日部銓一字第1094896860號書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
因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修正施行後,部分職系調任規定業予放寬,爰公務人員曾任年資如係因本次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修正施行後,始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提敘規定者,得檢證送銓敘部申請採計提敘。另為保障渠等人員權益,各機關(學校)毋需辦理職系調整動態登記之現職人員(如附件職系分類表第1類、第2類及第6類重新檢討歸系後職系名稱未變更者),應自109年1月16日起3個月內申請提敘俸級;需辦理職系調整動態登記之現職人員(如附件職系分類表第3類至第5類、第6類重新檢討歸系後職系名稱變更者及第7類),應自109年1月16日生效之動態登記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提敘俸級,始得溯自109年1月16日生效。逾限申請提敘俸級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 |